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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纠错
行政许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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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蓬江市监处罚〔2024〕1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消毒记录表。
处罚依据: 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使用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2.给予警告。
处罚类别: 警告
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使用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2.给予警告。
罚款金额(万元): 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蓬江区艳鑫美食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0703MABTU2FB8E
法定代表人: 段玲艳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别:
法定代表人证件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8/0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11/06
处罚机关: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30070683664
数据来源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30070683664
数据更新时间: 2024/08/15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