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吾先生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纠错
行政许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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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蓬江农罚〔2025〕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和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和经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 | |||||
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处捌佰壹拾元正罚款(¥:81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山市吾先生食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C6AUUL3C | ||||||
法定代表人: | 吾布力艾山艾则孜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别: | ||||||
法定代表人证件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9/09 | |||||
处罚有效期: | 2025/09/09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9/09 | |||||
处罚机关: | 江门市蓬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7035813843046 | |||||
数据来源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7035813843046 |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5/09/14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