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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华亿百货商场

异议/纠错
行政许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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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蓬江市监罚决〔2023〕3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销售上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具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第5.2.8.1款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具的行为; 你商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家用燃气具的行为。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上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具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第5.2.8.1款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具的行为; 你商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家用燃气具的行为。
处罚依据: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行为; 2、没收违法销售的5台家用燃气具,具体如下: 正生力牌豪华型燃气炉(蓝色)2台;国猫电器家用燃气灶1台;粤邦牌家用燃气1台;南海奔腾牌家用燃气具1台。 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元整(¥65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 0.0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3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蓬江区华亿百货商场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0703L602149510
法定代表人: 凌秀珠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别:
法定代表人证件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1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2/17
处罚机关: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30070683664
数据来源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30070683664
数据更新时间: 2023/11/3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