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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大平调味食品厂

异议/纠错
行政许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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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蓬江市监处罚〔2024〕1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根据产品明示的质量指标GB/T18187中的要求:“5.1.6 食品添加剂:应选用 GB 2760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还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又根据GB2760—2014中表 A.1 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1)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中关于苯甲酸及其钠盐的规定,最大使用量为1.0g/kg。涉案两批次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实测值分别为0.262g/kg 和0.190g/kg,均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但当事人在涉案两批次怀仁泉老陈醋标签上明示了“不添加防腐剂”,因此,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两批次怀仁泉老陈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根据产品明示的质量指标GB/T18187中的要求:“5.1.6 食品添加剂:应选用 GB 2760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还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又根据GB2760—2014中表 A.1 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1)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中关于苯甲酸及其钠盐的规定,最大使用量为1.0g/kg。涉案两批次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实测值分别为0.262g/kg 和0.190g/kg,均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但当事人在涉案两批次怀仁泉老陈醋标签上明示了“不添加防腐剂”,因此,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两批次怀仁泉老陈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伍佰肆拾叁元玖角八分(¥543.98元); 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大平调味食品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07036664575090
法定代表人: 杨宏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别:
法定代表人证件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8/0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11/05
处罚机关: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30070683664
数据来源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30070683664
数据更新时间: 2024/08/16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