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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九八眼镜店

异议/纠错
行政许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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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蓬江市监罚决〔2022〕2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构成了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违法事实: 2022年8月1日,当事人从广州市通达眼镜科技有限公司购进5瓶海俪恩水氧分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120ml、生产批号:2210152),购进单价6元/瓶,其后以单价12元/瓶,放置到该店的货架中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60元。至案发当天,未实际售出上述涉案医疗器械,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确认购进上述涉案医疗器械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2年9月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补充提交了涉案医疗器械的供货商资料、医疗器械注册人资料、产品的合格证明材料(样品批号:2017040505、2017040506、2017040507),以及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医疗器械销售记录制度,未能提供涉案医疗器械(生产批号:2210152)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
处罚类别: 警告
处罚内容: 给予警告
罚款金额(万元): 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九八眼镜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0703MA52F06400
法定代表人: 张翠平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别:
法定代表人证件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1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1/18
处罚机关: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30070683664
数据来源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30070683664
数据更新时间: 2022/12/01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