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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纠错
行政许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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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蓬江市监处罚〔2025〕2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你公司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项“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 (二)你公司没有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与购卡人签订购卡协议,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制定单用途卡章程、购卡协议的行为。 (三)你公司发行的不记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价值1100、2300、3450、6500元等金额,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的规定,构成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限额不合规的行为。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项“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 (二)你公司没有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与购卡人签订购卡协议,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制定单用途卡章程、购卡协议的行为。 (三)你公司发行的不记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价值1100、2300、3450、6500元等金额,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的规定,构成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限额不合规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一)你公司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二)你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单用途卡章程、购卡协议的行为,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三)你公司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限额不合规的行为,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你公司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理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上缴国库。 (二)你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单用途卡章程、购卡协议的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理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上缴国库。 (三)你公司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限额不合规的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理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上缴国库。 以上三项共计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 5.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门市汇福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0700MAC4ACD612
法定代表人: 谭卫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别:
法定代表人证件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2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12/28
处罚机关: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30070683664
数据来源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30070683664
数据更新时间: 2025/10/04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