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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纠错
行政许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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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蓬江市监处罚〔2025〕2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微型计算机案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20日登记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703MADW0P9U0F,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40703200102),经营范围: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当事人称使用的94台微型计算机是组装的,是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无法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资料。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装微型计算机是2025年1月28日购进,因进货时没有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送货单、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资料,所以无法提供有供货商营业执照、送货单、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资料。 当事人称使用的94台组装微型计算机的配件由存储模块(即CPU处理器、内存主板)、供电模块(即电源)和操作系统等组成。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和《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对电竞酒店等经营场所使用的电脑是否需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复函》{市监认证(司)函[2023]7号}对“组装微型计算机”的描述,涉案“组装微型计算机”属于微型计算机产品,应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当事人使用的94台组装微型计算机未获得微型计算机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当事人积极整改已购进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微型计算机。 2025年8月27日,我局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回查,发现当事人已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标志。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改正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94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94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 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门市金桔上网吧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0703MADW0P9U0F
法定代表人: 薛齐昌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别:
法定代表人证件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0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12/08
处罚机关: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30070683664
数据来源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30070683664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9/14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