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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纠错
行政许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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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蓬江市监处罚〔2025〕1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
违法事实: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对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 3.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摩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0606MA4WDL4K08
法定代表人: 张敦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别:
法定代表人证件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4/2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7/22
处罚机关: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30070683664
数据来源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30070683664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4/3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