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区明福单车修理店
异议/纠错
行政许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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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蓬江市监处罚〔2025〕20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1.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2.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及维修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3MA4XPNAK0F。 2025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2台在售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不符合“≦350mm”的标准要求。2台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5160元。涉案电动自行车没有实际售出,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电动自行车供货商的主体资质证明材料。 2025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现场没有发现鞍座长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
处罚类别: |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
处罚内容: | 对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轻处理: 1.没收2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涉案电动自行车; 2.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元),上缴国库。 对于当事人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给予警告。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1.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蓬江区明福单车修理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0703MA4XPNAK0F | ||||||
法定代表人: | 刘明福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别: | ||||||
法定代表人证件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23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7/23 | |||||
处罚机关: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7030070683664 | |||||
数据来源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7030070683664 |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5/07/31 | |||||
备注: | 没收2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涉案电动自行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