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阿碧快餐店(个体工商户)
异议/纠错
行政许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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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蓬江市监处罚〔2025〕21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在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的情况下仍安排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的情况下仍安排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类别: | 警告 | |||||
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门市蓬江区阿碧快餐店(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0703MAD38BPD2A | ||||||
法定代表人: | 余新碧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别: | ||||||
法定代表人证件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0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5/11/07 | |||||
处罚机关: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7030070683664 | |||||
数据来源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7030070683664 |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5/08/11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