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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江展商行

异议/纠错
行政许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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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蓬江市监处罚〔2025〕2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通过将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含有的“剑南春”标识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剑南春”注册商标对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四条第(一)项第1点“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一)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的”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商品上含有“剑南春”标识与注册商标“剑南春”相同,故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购进涉案剑南春®浓香型白酒时没有查验供货商经营资质、购货凭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等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违法事实: 通过将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含有的“剑南春”标识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剑南春”注册商标对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四条第(一)项第1点“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一)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的”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商品上含有“剑南春”标识与注册商标“剑南春”相同,故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购进涉案剑南春®浓香型白酒时没有查验供货商经营资质、购货凭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等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1.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壹拾叁元叁角肆分(¥2613.34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陆佰壹拾叁元叁角肆分(¥2613.34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贰佰贰拾陆元陆角捌分(¥5226.68元),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罚款金额(万元): 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蓬江区江展商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0703MA54TDN93E
法定代表人: 江自展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别:
法定代表人证件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0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8/09/02
处罚机关: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30070683664
数据来源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30070683664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9/09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