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蓬江齿美口腔门诊部
异议/纠错
行政许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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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蓬江市监处罚〔2025〕24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一、当事人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发布医疗广告①-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二、当事人发布广告①含有“最先进”“解决牙齿缺失的最好方式”“无毒副”“佩戴一小时睡出好牙齿”“不动刀也能变美的小魔法”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广告②含有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发布案例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一、当事人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发布医疗广告①-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二、当事人发布广告①含有“最先进”“解决牙齿缺失的最好方式”“无毒副”“佩戴一小时睡出好牙齿”“不动刀也能变美的小魔法”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广告②含有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发布案例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两项罚款共计1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门蓬江齿美口腔门诊部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0703MA54F7XA2K | ||||||
法定代表人: | 王飞宇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别: | ||||||
法定代表人证件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25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8/25 | |||||
处罚机关: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7030070683664 | |||||
数据来源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7030070683664 |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5/09/04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