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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纠错
行政许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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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蓬江城管执二罚字〔2025〕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5年3月27日,本机关收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移交《关于移交江门市号码酒吧服务有限公司违法线索的函》,函件载明:2025年2月19日23时,该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夜间外排噪声实施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LGD-25-0219-DL100)结果表明:其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63Hz、125Hz、250Hz和500Hz对应的检测结果分别为63dB、54dB、40dB和37dB,已超出《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3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中2类夜间A类房间倍频带声压级63Hz、125Hz、250Hz和500Hz对应的标准限值55dB、43dB、35dB和29dB。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75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3.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门市号码酒吧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0703MADB1H9L1U
法定代表人: 叶英全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别:
法定代表人证件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8/15
处罚有效期: 2027/08/15
公示截止期: 2028/08/15
处罚机关: 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3582982189R
数据来源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3582982189R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8/2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