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鸿翔铝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纠错
行政许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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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江蓬环罚〔2025〕2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 |||||
违法事实: | 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主要从事阳极氧化项目,我局委托广东XX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外排生产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4月23日移交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CXJC2408060701-02)显示,当事人外排废水的监测结果中总磷6.17mg/L,超出当事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总磷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0mg/L,即当事人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参照《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和第4目、第九条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类”中“七、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2.7.1 裁量标准”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壹拾万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门市蓬江区鸿翔铝制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7035536572485 | ||||||
法定代表人: | 王军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别: | ||||||
法定代表人证件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1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8/18 | |||||
处罚机关: |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700007062618F | |||||
数据来源单位: |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703MB2C63399H |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5/08/23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