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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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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蓬江市监处罚〔2024〕1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你餐厅无法提供涉案“绘画果酱”、“長壽牌紅腐乳”、“玄米”的进货单据、供货商的许可证照、产品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复印件等资料,也无法提供涉案供货商许可证照、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复印件等资料,同时也无法提供涉案菜品“烤宁夏盐池滩羊”、“清煮宁夏盐池滩羊”的原料进货凭证、检验检疫报告等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餐饮服务企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照、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和每笔供货清单,按照采购品种、进货时间先后顺序建立采购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采购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之规定,构成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二)你餐厅采购和使用的涉案食品原料“绘画果酱”、“玄米”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信息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和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1项“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了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三)你餐厅采购和使用的涉案“長壽牌紅腐乳”未标注简体中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和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8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的规定。你餐厅采购和使用上述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四)你餐厅将普通“滩羊”当作农产品地理标志“宁夏盐池滩羊”在菜单中虚假标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行为。
违法事实: (一)你餐厅无法提供涉案“绘画果酱”、“長壽牌紅腐乳”、“玄米”的进货单据、供货商的许可证照、产品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复印件等资料,也无法提供涉案供货商许可证照、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复印件等资料,同时也无法提供涉案菜品“烤宁夏盐池滩羊”、“清煮宁夏盐池滩羊”的原料进货凭证、检验检疫报告等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餐饮服务企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照、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和每笔供货清单,按照采购品种、进货时间先后顺序建立采购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采购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之规定,构成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二)你餐厅采购和使用的涉案食品原料“绘画果酱”、“玄米”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信息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和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1项“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了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三)你餐厅采购和使用的涉案“長壽牌紅腐乳”未标注简体中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和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8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的规定。你餐厅采购和使用上述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四)你餐厅将普通“滩羊”当作农产品地理标志“宁夏盐池滩羊”在菜单中虚假标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一)对你餐厅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索证索票,或者未按规定公示等级评定结果的,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传送数据的,或者上传虚假电子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你餐厅处理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采购食品原料时查验、索取并留存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和每笔供货清单,按照采购品种、进货时间先后顺序建立采购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2.给予警告。 (二)对你餐厅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对你餐厅减轻处理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采购和使用未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2.责令立即停止采购和使用未标注简体中文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3.没收涉案“绘画果酱”5瓶[其中,黑色2瓶(一瓶未开封,另一瓶已开封)、红色1瓶(已开封)、黄色1瓶(未开封)、绿色1瓶(未开封)]、“長壽牌紅腐乳”3瓶(两瓶开封,另一瓶未开封)、“玄米”1包(已开封); 4.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元(¥3750元)。 (三)对你餐厅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餐厅减轻处理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贰佰捌拾贰元(¥3282元); 3.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拾伍万柒仟零叁拾贰元(¥157032元),上缴国库。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一)对你餐厅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索证索票,或者未按规定公示等级评定结果的,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传送数据的,或者上传虚假电子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你餐厅处理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采购食品原料时查验、索取并留存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和每笔供货清单,按照采购品种、进货时间先后顺序建立采购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2.给予警告。 (二)对你餐厅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对你餐厅减轻处理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采购和使用未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2.责令立即停止采购和使用未标注简体中文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3.没收涉案“绘画果酱”5瓶[其中,黑色2瓶(一瓶未开封,另一瓶已开封)、红色1瓶(已开封)、黄色1瓶(未开封)、绿色1瓶(未开封)]、“長壽牌紅腐乳”3瓶(两瓶开封,另一瓶未开封)、“玄米”1包(已开封); 4.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元(¥3750元)。 (三)对你餐厅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餐厅减轻处理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贰佰捌拾贰元(¥3282元); 3.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拾伍万柒仟零叁拾贰元(¥157032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 15.3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33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嘉和泰富尚膳餐厅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07030506708628
法定代表人: 甘文光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别:
法定代表人证件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0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7/06/07
处罚机关: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30070683664
数据来源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30070683664
数据更新时间: 2024/06/21
备注: 没收涉案“绘画果酱”5瓶[其中,黑色2瓶(一瓶未开封,另一瓶已开封)、红色1瓶(已开封)、黄色1瓶(未开封)、绿色1瓶(未开封)、“長壽牌紅腐乳”3瓶(两瓶开封,另一瓶未开封)、“玄米”1包(已开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