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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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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蓬江市监处罚〔2024〕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情况下配制“小儿健脾膏”、“鼻炎膏”和“成人健脾膏”等制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之规定,构成了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小儿健脾膏”、“鼻炎膏”和“成人健脾膏”等制剂的行为的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称从2023年10月开始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情况下调配药膏(中药制剂),已调配药膏品种有3种,名称分别为1.“小儿健脾膏”、2.“鼻炎膏”、3.“成人健脾膏”。至检查时止,“小儿健脾膏”调配6瓶,“鼻炎膏”调配7瓶,“成人健脾膏”调配9瓶。其他的“增强免疫力膏”、“美容养颜膏”和“安神助眠膏”只是在“德圣堂中医诊所客服”微信号进行宣传并没有真正调配。 “小儿健脾膏”销售价为99元/每瓶,售出0瓶,货值金额为594元;“成人健脾膏”销售价158元/每瓶,货值金额为1422元,售出4瓶,销售额(违法所得)为632元;“鼻炎膏”销售价99元/每瓶,售出0瓶,货值金额为693元。以上合计货值金额2709元,违法所得为632元。 再查明,涉案“鼻炎膏”是根据固定处方:葛根、丹参、黄芪、麦冬、制附子(黑顺片)、防风、神曲(建曲)、干姜、炙甘草、苍耳子、茯苓、燀苦杏仁、石菖蒲、桂枝、炒麦芽、白芷、麻黄、炒山楂、白术、玄参进行配制的; 涉案“小儿健脾膏”是根据固定处方:党参、北芪、白术、山楂、茯苓进行配制的; 涉案“成人健脾膏”是根据固定处方:党参、佛手、甘草、黄芪(北芪)、山楂、陈皮、白术、麦芽、山药、茯苓、木瓜、白扁豆进行配制的。 上述涉案膏药由当事人事先配制好再销售给患者。 当事人能提供涉案药膏所使用的中药饮片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和药品检验合格报告书等进货查验材料。
处罚依据: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积极整改已停止配制制剂,有主动消除药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表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第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小儿健脾膏”、“鼻炎膏”和“成人健脾膏”等制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理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立即停止配制“小儿健脾膏”、“鼻炎膏”和“成人健脾膏”等制剂; 2.没收违法生产的“小儿健脾膏”6瓶、“成人健脾膏”5瓶和“鼻炎膏”7瓶;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32元; 4.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632元。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立即停止配制“小儿健脾膏”、“鼻炎膏”和“成人健脾膏”等制剂; 2.没收违法生产的“小儿健脾膏”6瓶、“成人健脾膏”5瓶和“鼻炎膏”7瓶;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32元; 4.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632元。
罚款金额(万元): 3.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门蓬江德圣门诊部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0703MA51C42X6Q
法定代表人: 李永江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别:
法定代表人证件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0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7/02
处罚机关: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30070683664
数据来源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30070683664
数据更新时间: 2024/04/15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