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佰丰行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纠错
行政许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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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蓬江市监罚决〔2024〕7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 |||||
违法事实: | 根据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4.2“冷链控制”的要求,产品的贮存、销售温度应控制在-18 ℃或以下,温度波动应控制在2℃以内,涉案批次“原味猪肉丸”的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0-6℃冷藏存放”不符合上述要求,该标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标签。你公司销售涉案批次“原味猪肉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对你公司生产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1.没收涉案批次“原味猪肉丸”25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元整(¥80元),上缴国库。 | |||||
罚款金额(万元):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1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佰丰行食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704MA53B0QD0H | ||||||
法定代表人: | 何校洪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别: | ||||||
法定代表人证件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15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7/15 | |||||
处罚机关: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7030070683664 | |||||
数据来源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7030070683664 |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4/04/27 | |||||
备注: | 没收涉案批次“原味猪肉丸”25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