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三辣馆饮食有限公司
异议/纠错
行政许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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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蓬江市监处罚〔2024〕13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制售食品经营、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按规定查验、索取并留存凭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
违法事实: | (一)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百利?有枝绿车厘子”“辣鲜露调味料”有效的进货单据、未能提供其它制作原料进货查验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餐饮服务企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照、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和每笔供货清单,按照采购品种、进货时间先后顺序建立采购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采购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之规定,构成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按规定查验、索取并留存凭证的行为。 (二)当事人将已开封的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原料“百利?有枝绿车厘子”放置在厨房冰箱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三)当事人所售“盐焗鸡”“凉瓜刺身”制作工艺中最后一道工艺分别为斩件、拌匀,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九)项“本办法用语的含义:(九)冷食类食品,指最后一道工艺是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进行的,包括解冻、切配、调制等过程,加工后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生食瓜果蔬菜、腌菜、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冷食类食品的定义。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不含冷食类制售范围,制售“盐焗鸡”、“凉瓜刺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制售食品经营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一)《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索证索票的,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传送数据或者上传虚假电子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三)《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处罚类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按规定查验、索取并留存凭证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三)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制售食品经营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肆仟贰佰捌拾陆元(¥24286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2.43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门市蓬江区三辣馆饮食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703738565286B | ||||||
法定代表人: | 杨璐萍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别: | ||||||
法定代表人证件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6/20 | |||||
处罚有效期: | 2025/06/20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9/20 | |||||
处罚机关: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7030070683664 | |||||
数据来源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7030070683664 |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4/06/29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