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嘉逸轩酒楼有限公司
异议/纠错
行政许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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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蓬江市监处罚〔2025〕23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单位采购食品无法提供相关进货单等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你单位采购食品无法提供相关进货单等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 |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及要求:采购食品应当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警告。 | |||||
罚款金额(万元):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门市嘉逸轩酒楼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703MADJ76XA4D | ||||||
法定代表人: | 区淑媛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别: | ||||||
法定代表人证件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1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5/11/18 | |||||
处罚机关: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7030070683664 | |||||
数据来源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7030070683664 |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5/08/23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