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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莱茵华庭臻参堂鼎汤餐饮店

异议/纠错
行政许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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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蓬江市监罚决〔2023〕4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当事人经营无食品标签的“人参酒、山参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二、当事人经营的“人参酒、山参酒”使用的是人工种植的人参,为了吸引消费者,当事人在上述酒类食品的标签上宣传“二十八年林下野山参、38年野山参(林下)、50年野生人参”等虚假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经营含有虚假内容标签的食品的行为。
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经营无食品标签的“人参酒、山参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二、当事人经营的“人参酒、山参酒”使用的是人工种植的人参,为了吸引消费者,当事人在上述酒类食品的标签上宣传“二十八年林下野山参、38年野山参(林下)、50年野生人参”等虚假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经营含有虚假内容标签的食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和含有虚假内容标签的食品的行为; 2.没收无标签的8瓶“人参酒、山参酒”;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仟捌佰元整(¥7800元); 4.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元),上缴国库。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零叁佰元整(¥2030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 1.2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7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蓬江区莱茵华庭臻参堂鼎汤餐饮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0703MABW0FP30W
法定代表人: 陈汇安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别:
法定代表人证件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1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7/01/19
处罚机关: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30070683664
数据来源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30070683664
数据更新时间: 2024/01/31
备注: 没收无标签的8瓶“人参酒、山参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