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范利军诊所
异议/纠错
行政许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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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蓬江市监罚决〔2023〕19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涉案广告,宣传“三伏天灸贴”功效的同时也介绍了其医疗服务和经营信息,属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所指的医疗广告。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涉案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12月4日登记成立,于2013年开设微信公众号“江门范利军诊所”,经营范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当事人于2022年7月在微信公众号“江门范利军诊所”发布“2022年三伏天灸贴开始预约报名啦!三伏天灸主要用来预防或者治疗以下疾病:1、呼吸系统疾病:支气管哮喘、过敏性鼻炎、……5、儿科疾病:调解免疫、增强体质……消化不良、汗症等”等医疗广告内容,涉案广告同时附有当事人的经营住所地址信息。涉案广告由当事人自行制作,没有广告费用。经我局检查后,当事人已删除涉案广告。 | |||||
处罚依据: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删除违法广告,违法行为轻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处理: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上缴国库。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上缴国库。 | |||||
罚款金额(万元): | 0.4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门范利军诊所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70308453966XY | ||||||
法定代表人: | 范利军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别: | ||||||
法定代表人证件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02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1/02 | |||||
处罚机关: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7030070683664 | |||||
数据来源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7030070683664 |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3/08/12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