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门市工商局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1日
根据相关投诉线索,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4月14日对位于江门市港口一路13号6楼B08的江门市五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077911910J)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正在销售“年年康”商标的银杏叶精(口服液)保健食品,该公司在销售上述产品的过程中使用了封面标注“年年康 谈古论今话银杏”文字的宣传册用于宣传,该宣传册内包含大量宣传该保健食品各种功效的宣传内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实上述所宣传的功效,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工商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6月开始从青岛三九九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购入“年年康”商标的银杏叶精(口服液)保健食品,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以人民币(下同)180元/盒的采购价格,共计购入“年年康”商标的银杏叶精(口服液)保健食品500盒。当事人于2016年6月开始对外销售上述 “年年康”商标的银杏叶精(口服液)保健食品,截止案发时止,共计销售450盒,销售单价598元,共计取得销售收入269100元。当事人在销售“年年康”商标的银杏叶精(口服液)保健食品的过程中一直使用黄色封面的标注有“年年康 谈古论今话银杏”的宣传册向消费者宣传该保健食品,当事人公司的被委托人王建民在配合我局进行询问调查笔录的过程中亦表示,该宣传册就是用于上述“年年康”商标的银杏叶精(口服液)保健食品的宣传,该宣传册中的所有内容均为对其正在销售的“年年康”商标的银杏叶精(口服液)保健食品的宣传。 鉴上事实,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是“年年康”牌银杏叶精,根据该产品的批准证书,其属于制剂,当事人为了增加该保健食品的销量并提高其宣传效果,通过派发 “年年康 谈古论今话银杏”的宣传册,在宣称的“银杏制剂的主要作用”一栏中擅自添加、扩大了相关产品的功效与作用,足以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功效的误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所指的违法行为。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并具备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因此在处罚幅度上可适中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